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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受益人
距离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已经不多了,您时间余额已经不足,接下来仅剩的这少量时间,大家还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题,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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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受益人;
课本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4.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2017年新增)
3.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6.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7.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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