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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考办办理考籍业务规定及说明

时间:2024-10-08 05:15:30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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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考办办理考籍业务有关规定及说明

  关于新疆自考办办理考籍业务有关规定及说明已经公布,4月和10月自学考试成绩分别于5月25日、11月25日公布,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成绩公布

  4月和10月自学考试成绩分别于5月25日、11月25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http://www.xjedu.gov.cn)和新疆自考在线公布。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于5月28日、11月28日统一下发给各地(州、市)自考办。

  二、成绩查询方式

  1.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进行查询考试成绩。

  2.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和新疆自考在线查询考试成绩。

  3.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个人成绩查询业务。

  三、成绩复核程序和时间要求

  考生如对分数有疑问,务必在成绩公布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成绩,逾期不予办理。申请复核成绩流程: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州、市)自考办申请复核成绩。地(州、市)自考办负责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材料汇总上报至自治区自考办,自治区自考办接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

  考生成绩合格后,可在成绩公布之后的20天内到发放准考证的单位(部门)领取课程合格证。考生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时,请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自考办或原报名单位申请。地(州、市)自考办或原报名单位确认相关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自考办考籍科。自治区自考办不直接向考生发放课程合格证。

  五、领取毕业证书

  考生需在地(州、市)自考办所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领取毕业证后,请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自考办提交错误信息情况说明和相关毕业材料。地(州、市)自考办确认相关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考办提交相关责任报告和毕业材料。

  六、毕业证书查询认证

  考生或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认证。须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进行学历查询认证是有偿服务。考生领取毕业证后的半年内,须在学信网验证所持毕业证信息(网址在毕业证背面)。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跟发放毕业证书的地(州、市)考办联系。考生可参考新疆自考在线网“考籍管理”栏目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自考学历的简要说明》。

  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关单位的网上查询业务。

  七、毕业证证明(遗失证明)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可补办的毕业证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1.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复印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由地(州、市)自考办开具毕业信息证明。

  2.考生须在《新疆日报》或《新疆教育报》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

  3.考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毕业证(遗失)证明。毕业证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八、遗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办理程序

  考生若遗失、损毁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予重新补发,只在《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上加盖毕业审核专用章。办理流程:考生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经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并加盖公章,同时开具介绍信,考生本人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九、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考生若遗失、损毁课程合格证,应向所在地(州、市)考办申请办理成绩证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开具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格式各地州市考办自行设计)。

  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1.考生若丢失、损毁课程合格证,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单位(部门)申请开具证明。报名单位开具证明前,需查阅成绩册,核实考生信息。(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时间等)。

  2.考生持原报名单位(部门)所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此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十一、自考学历认证

  1.受理对象:需对自考毕业证书进行认证的单位或招生院校(2001年以前毕业的毕业生)。

  2.提交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招生院校的招生部门向自治区自考办出具的学历认证委托函、考生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或招生院校携带上述材料,在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关于办理自学考试电子转考手续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考籍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寄发和接收(以下简称“转考平台”)。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办理转出手续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9日、下半年为9月1日—9日;办理转入手续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31日、下半年为9月1日—30日;考生根据公布的规定时间来办理转考业务,当次逾期者请在下次办理的时间办理。

  转出手续

  1、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准他人代办。

  3、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参加考试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出表”),对转出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表”(附1)上签字。

  5、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填写的“转出表”信息核对无误后且同意转考的,在“转出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6、考生须本人持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出表”、身份证、一寸免冠蓝底电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原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出手续。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出。

  7、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8、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州、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9、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10、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转入手续

  1、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手续中的第2、3、6、7、8、9、10条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3、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的毕业手续。

  4、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2)上签字。

  各地(州、市)自考办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学习掌握电子转考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电子转考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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