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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婚姻家庭法学习方法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主要调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民主社会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带有某种公法特点。它重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而法律干预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确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今后还应一如既往、进一步扩大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婚姻家庭的属性内涵决定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偏废。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其次,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决定了其基本价值定位。在调整对象层面,婚姻家庭法归位于民法,构成“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确认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私益关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运转,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再次,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应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既要注意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又要坚守自身固有的功用法则,做到“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婚姻家庭法学习方法
1、以大纲为依据,全面、深入地学好指定教材。特别注意今年采用的是2012年版本的教材,之所以换教材是因为同婚姻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所修改。注意在任何级别和形式的法律考试中,新修改的内容是必考且占分值很高的内容。命题的范围以大纲、指定教材和考试之日起 6个月以前公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限,不得违反本大纲的要求,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扩大或缩小命题的范围。
2、结合课程内容,查阅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1998年11月4日修正)
(6)《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力求融会贯通,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4、根据个人情况,采用相应的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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