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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及例题
201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份进行,考生们要提前做好复习的准备。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及例题,欢迎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考点一: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典型例题1】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一栋,取得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应扣除的购买土地的金额、开发成本的金额、开发费用的金额、相关税金的金额、其他扣除金额合计为400万元。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1000-400=600(万元)
(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00÷400=150%,确定税率
(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说明】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典型例题2】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份销售10年前建造的旧办公楼一栋,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该办公楼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办公楼需要1500万元;转让办公楼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2)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6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80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2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注:开发费用扣除的比例为10%。)
1.转让旧办公楼土地增值税的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
『答案解析』扣除项目金额=1500×30%+80+20+1200×5%×(1+7%+3%)+1200×0.05%=616.6(万元)
2.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答案解析』增值额=1200-616.6=583.4(万元),增值率=583.4÷616.6×100%=9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83.4×40%-616.6×5%=202.53(万元)
3.写字楼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
『答案解析』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80%×(4÷5)=384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3840+3200)×10%=70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1+7%+3%)=88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3840+3200)×20%=140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3840+3200+704+880+1408=10032(万元)
4.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答案解析』销售收入=12000÷3×4=16000(万元)
增值额=16000-10032=5968(万元)
增值率=5968÷10032×100%=59.4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968×40%-10032×5%=1885.6(万元)
考点二:减免税优惠(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新政策: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各税种统一在此讲解)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四)新增: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新政策:特殊减免税规定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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