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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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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保全措施
(二)强制执行措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
【重要考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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