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时间:2024-09-12 06:29:08 试题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径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种类

  1.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保护期限: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诉讼时效】相关文章: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真题答案10-11

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08-21

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07-18

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习题06-14

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精选习题06-16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九)09-03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二)07-30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三)06-23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题(六)07-17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七)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