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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重点:物权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
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物权的分类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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