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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征税收入”分析
在以往的税务师考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常是考生无法准确掌握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不征税收入”有关问题都是考生较为关心的重要问题。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税务师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原则:有亏即补,弥补连续,不超5年。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这两种方法的计算都是基于“会计利润”来计算的。如果会计利润计算不正确,就一定计算出正确的会计利润,再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中“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1)财政拨款;
(2)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取得的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5)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下列财产: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其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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