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税务师知识点是考试的基石,不能熟练掌握知识点,就如同上了战场却没有“军粮”。小编特此为各位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起来复习下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始告成立。
(2)意思表示(2017年新增)
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提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A)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C)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特别成立要件
(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标的物的交付。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书面或者公证形式。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017年调整)
2.特别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2)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3)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取法定公示方式。
(4)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5)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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