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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每天做题可以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在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期里,小编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起来复习下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29讲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2)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除下列情况:(2017年新增)
①多人共享同一物权,如共有;
②一物之上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如甲在自有房屋上为乙设定了抵押权;
③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如一个抵押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抵押权;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邻权的发生等。
【例题·单选题】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2014年)
A.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B.禁止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C.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并存所有权和他物权
D.不得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答案】D
【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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