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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税务师考试中部分考生认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较难,知识点较多,难于理解。小编特此为您奉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一起来复习下吧:
【内容导航】
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29讲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物权的追及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即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2)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具有追及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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