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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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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3.善意取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1讲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孳息。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3、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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