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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时间:2024-09-14 04:33:3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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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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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内容导航】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3.善意取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1讲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孳息。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3、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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