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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2)损益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
(3)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提示: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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