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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时间:2024-08-08 15:01:4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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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大家理解了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这个知识点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内容导航】

  1.增值税的性质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第2讲

  【知识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即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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