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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0-09-24 17:32:0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导语: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必经复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提示】记忆方式: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自由选择

  1.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 发票等。

  3.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 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7.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9.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2)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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