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司法
财务部对外发布的修订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获悉,自2013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由笔试正式改为无纸化考试,即机考,同时还对免试等规则进行了调整,有业内人士将其誉为国内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的新变革。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司法,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
2.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列举十一项
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4.税收行政司法审查特点:
(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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