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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财务部对外发布的修订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获悉,自2013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由笔试正式改为无纸化考试,即机考,同时还对免试等规则进行了调整,有业内人士将其誉为国内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的新变革。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希望大家喜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
【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解释3】(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解释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释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释6】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7】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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