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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时间:2024-10-29 13:59:3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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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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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掌握)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罚)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相关链接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相关链接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告知义务

  ①明确标准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及时告知

  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无效。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划拨存款、汇款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代履行(了解)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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