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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时间:2024-06-24 16:45:5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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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导读: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欢迎来学习!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二)货币性资金: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形成的存款损失。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类债权

  1.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符合规定原因而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3.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符合固定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五)股权投资的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六)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新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其中: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中小企业贷款: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新增: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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