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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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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占有
一、占有概述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应用提示】
占有的基本分类。
第一,有权占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的占有。
比如张某购买汽车交完车款办理完所有手续,把车开走――有权占有
第二,无权占有: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
比如王某在出租车上拾得前位乘客遗落的电脑笔记本――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应用提示】
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第一,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比如:在机场取行李,由于行李箱外型一致,拿错――善意的无权占有。
第二,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比如:在饭馆吃饭,看到邻座客人遗忘的书包,乘没人注意拿走――恶意无权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和平占有与****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应用提示】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自己是物的主人)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
比如,王某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居住为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他住主占有,不以所有的(物是他人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比如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使用他人房屋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举例】
王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承租人张某搬入房屋为直接占有;房屋所有人王某属于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取得
1、占有取得的方式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法律行为取得,如买卖;
(2)事实行为取得,如建造、先占;
(3)自然事件取得;
(4)侵权行为取得;
(5)占有推定取得。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包括确定丧失和推定丧失。
二、占有的效力(因占有事实状态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举例】
张三占有摩托车,首先推定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张三将摩托车转让给王五,推定张三对该车有权处分,免除其的举证责任。除非他人(比如李四说该车是张三盗窃的)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1、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2、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
3、他人如欲****,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则须举证。
【举例】
张三平日驾驶一辆摩托车(占有事实存在),首先推定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假设李四说该车是李四自己的,张三属于非法占有,李四要有足够的证据。若没有相反的证据,事实推定张三对该车拥有权利。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1、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基于占有时间达到,取得所有权)
2、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基于善意取得条件具备,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四)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
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占有人的义务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
张某把李某的汽车偷开出去(恶意),遇交通事故,车辆毁坏;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举例】
王某借用李某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出行,途中遭遇车祸,对方负全责,赔偿人身伤害20万元,车辆毁损赔偿10万元。10万元的赔偿金王某返还给李某,不足的部分因王某不是恶意占有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某是偷窃李某的汽车,那对李某未得到弥补的10万元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周某在商场门口捡到一黄金项链,他在原地等候片刻,见无人前来认领,即把该项链带回家自用。周某对项链的占有是( )。
A.善意占有
B.非法占有
C.恶意占有
D.合法占有
E.非所有人占有
【答案】BCE
【解析】周某的行为是非所有人占有,周某明知自己的占有是非法占有而仍然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考点2: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
(二)特征
1、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2、具有不可分性;
3、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优先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四)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五)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六)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应用提示】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比较
名称
|
种类
|
行使
|
特性
|
消灭
|
所有权
|
自物权
|
可以全面的支配的物,任一形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
独立性
|
永久性的权利 |
用益物权
|
他物权
|
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如地役权只限于在特定的方面使用他人的土地 |
独立性
|
在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
担保物权
|
他物权
|
以标的物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
从属性
|
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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