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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考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资产类型 |
最低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5.加速折旧的规定(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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