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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案例及答案
导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案例及答案,方便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 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 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祈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虔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即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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