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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练习题

时间:2024-08-01 01:23:10 试题 我要投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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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练习题

  1、单选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相应丧失

  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

  D.严某依出资证明书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C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选项B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而非其股东资格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丢失不会直接导致严某丧失股东资格;(3)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未约定权利行使顺序。甲公司届期未支付货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以相互追偿

  参考答案:A

  【解析】(1)选项ABC:在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是(  )。

  A.创作小说

  B.提起诉讼

  C.人的出生

  D.发明电灯

  参考答案:C

  【解析】(1)本题题干描述的是“法律事实——事件”;(2)选项AD属于事实行为,选项B属于法律行为。

  4、多选题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选项B: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选项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选项D: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5、多选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金融企业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B.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C.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D.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参考答案:A,B,C

  【解析】选项D: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6、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1月,甲故意为客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015年10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人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5年12月,甲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事务所因此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000万元。有关对投资者的该赔偿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B.乙已经退伙,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发生在丁入伙前,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乙应以其退出时从事务所中取回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丙和丁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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