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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练习2016
案例分析题:
1、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E、D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 ①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
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C、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拟为5%;自核准发行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1亿元。
对上述几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①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②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
(3)①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②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②关于首期发行1亿元、30个月内全部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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