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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一)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答案】A
【考点】2008年教材P18: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16:代理的适用范围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3、【答案】D
【考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超出2008年教材范围)
【解析】(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选项D);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B);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选项C);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30: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答案】A
【考点】2008年教材P43:建设用地使用权
6、【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13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7、【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129
8、【答案】A
【考点】2008年教材P427: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
9、【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86: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0、【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123: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
【解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11、【答案】B
【考点】2008年教材P105: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13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3、【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110-112: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187-188:合营企业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2)选项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选项C: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
15、【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218-219:抵销权
【解析】(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选项C:(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16、【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215-216:债务人财产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17、【答案】B
【考点】2008年教材P49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解析】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8、【答案】C
【考点】2008年教材P519: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解析】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19、【答案】D
【考点】2008年教材P527:注册商标的续展
【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0、【答案】A
【考点】2008年教材P376:个人的外汇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所有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答案】ACD
【考点】2008年教材P45:抵押权的特征
【解析】(1)选项A: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2)选项CD: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答案】BCD
【考点】2008年教材P29-30:预告登记
【解析】(1)选项A:乙尚未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买卖、抵押)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答案】BCD
【考点】2008年教材P29:物权变动中的登记
【解析】(1)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答案】ABCD
【考点】2008年教材P47:抵押物
【解析】(1)选项C: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2)选项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根据最新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5、【答案】AD
【考点】2008年教材P136: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解析】选项B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6、【答案】CD
【考点】2008年教材P14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答案】ABD
【考点】2008年教材P13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解析】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无权复制。
8、【答案】ACD
【考点】2008年教材P107:当然退伙
【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9、【答案】ACD
【考点】2008年教材P156:公积金的使用
【解析】公积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非生产性支出。
10、【答案】AB
【考点】2008年教材P340:赠与合同的撤销
【解析】(1)选项A: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选项B: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经过“公证”(经过律师见证的不属于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1、【答案】BD
【考点】2008年教材P281: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解析】(1)年度报告:4个月内;(2)中期报告:2个月内;(3)季度报告:1个月内;(4)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12、【答案】BCD
【考点】2008年教材P408:单位卡的使用
【解析】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3、【答案】AB
【考点】2008年教材P70: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4、【答案】AB
【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5、【答案】ABC
【考点】2008年教材P17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解析】(1)选项AB: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选项C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其并购仍应经过审批。
16、【答案】ABD
【考点】2008年教材P22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7、【答案】AD
【考点】2008年教材P234-235: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效力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8、【答案】BC
【考点】2008年教材P226:债权人会议
【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3)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19、【答案】ABCD
【考点】2008年教材P401:托收承付中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20、【答案】AB
【考点】2008年教材P523:商标的分类
【解析】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行业,以便与其他服务行业相区别的标记。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0题。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你认为正确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甚上无效。答案正确的,每题得1分;答案错误的,每题倒扣1分。本题型扣至零分为止。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题型共10分。)
1、【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13: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
【解析】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有效)。
2、【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53:权利质押
3、【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217:一般取回权
【解析】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4、【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459:出票
【解析】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417:电子支付的风险控制
6、【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310: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7、【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361: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解析】(1)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2)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8、【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508: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界定
【解析】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9、【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537:虚假宣传行为
【解析】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0、【答案】√
【考点】2008年教材P559:会计档案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3分;第2题15分;第3题11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案例1参考答案】
(1)申报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P213)。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公告之日为1月21日,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月21日。
(2)①对A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A可以就违约罚息申报债权(我的个人观点,可以讨论)。②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P327)。③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P213)。④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P213)。在本题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
(3)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暂停行使(P230)。
(4)提供的担保合法。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P230)。
(5)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批准重整计划。在本题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是获得了本金的全额清偿,但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未得到公平补偿,因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P232-233)。
(6)甲公司不能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P234)。
【案例2参考答案】
(1)需要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P270)。在本题中,乙公司、丙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乙公司、丙公司1月5日前合并持有的股份已经达到5%,当事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告。
(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70)。
(3)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P275)。
(4)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有违法之处。首先,要约收购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其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应当向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收购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别股东提供优惠。
(5)C有权撤回预受要约。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撤回。在本题中,C申请撤回的时间距离要约期限届满超过了3个交易日(P275)。
(6)C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P279)。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D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收购计划属于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D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内幕交易(P266)。
(8)E请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70)。在本题中,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其所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说明:条文的引述等大家可以讨论)
(9)E请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D股票买卖收益的要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D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本题中,其违法所得254万元应当予以没收,而非归上市公司所有。
【案例3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P331)。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①甲公司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②甲公司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乙公司和债权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P323)。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参考答案】
(1)不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P457)。在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属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伪造了背书人的签章),该汇票仍然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P457)。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P504)。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P457)。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M银行可以对物抗辩,拒绝支付票款(P455)。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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