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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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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
2.简易案件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
(1)决定的类型
①禁止集中决定;
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
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2)公示要求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1.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简称业务剥离);
(2)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1)附条件建议——由申报方提出;
(2)商务部应与申报方协商,对附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3)备选方案
3.业务剥离的实施
(1)业务剥离的概念
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业务剥离的方式: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
(3)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六)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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