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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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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措施
1.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3.反倾销调查的启动方式
(1)经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依职权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4.反倾销调查的期限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5.临时反倾销措施
6.价格承诺
7.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
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专向性”
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三)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适用情形
2.启动
(1)依申请
(2)依职权
3.应当及时通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的情形
4.临时保障措施
5.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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