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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知识点::票据权利消灭

时间:2024-09-13 09:07:31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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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知识点::票据权利消灭

  导语: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下面是其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复习下吧:

注会《经济法》复习知识点::票据权利消灭

  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

  (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

  (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5、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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