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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时间:2024-09-14 00:33:3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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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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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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