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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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