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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

时间:2024-09-18 05:46:23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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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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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

  知识点一: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复习】清偿

  1.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当然引起债的消灭。

  2.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收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受领清偿的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灭。

  3.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按合同标的清偿,但经债权人同意并受领替代物清偿的,也能产生清偿效果。

  【考点复习】解除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复习】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复习】提存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水果、海鲜),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考点复习】免除与混同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知识点二: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考点复习】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复习】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考点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考点复习】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复习】免责条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2.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复习】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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