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广东省注协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注协〔2015〕204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不发),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注协有关2016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精神,我省将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在我省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重点
在做好常规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严格检查新办事务所,特别是新办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情况;严格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确保注册会计师检查工作全覆盖。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三)是否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有无因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五)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形;
(六)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七)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八)是否按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
(九)是否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由事务所填写);
(二)《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由事务所填写);
(三)《未参加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件4,由事务所填写);
(四)《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注册会计师填写);
(五)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及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纳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资料;
(六)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证明 (在外省市(含深圳)取得的教育培训情况证明须同时报省注协考试培训部) ;
(七)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公布后由市注协统一按通知要求提交);
(八)2015年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须提交业务清单和事务所业务收费清单;
(九)为进一步核实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打击虚假签名行为。以事务所为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签名及印章式样(附件8)。并根据财政部〔2001〕1035号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任会计师授权其他副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书面授权书(附件9)。
五、检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本次检查将对韶关市、肇庆市、清远市、云浮市所有事务所及广州地区部分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现场(指定地点)检查,现场检查事务所除报送本通知第四点的材料外,还将视情况抽查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底稿。
请参加现场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检查材料,广州地区参加现场检查的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于2016年1月11日前将检查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同时完成网上任职资格预检查工作,其他地区事务所检查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另行通知;
(二) 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有关材料,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登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广东注协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本所注册会计师网上任职资格预检查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通知第四项要求填报的材料报送市注协;
(三) 各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督促事务所上网完成任职资格预检工作,并在广东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对事务所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情况。于2015年2月1日前完成网上预审,同时报送纸质检查汇总材料到省注协。应报送材料如下:
1.《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需要更换证书汇总表》(附件5);
2.《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6);
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
4.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当年缴纳会费情况(需提供缴纳证明或承诺函)。
(四)省注协对事务所和市注协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会抽取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再检查;
(五)2016年3月31日前省注协完成年检复核工作,4月根据相关规定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公布检查结果。
六、检查要求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二)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未参加检查人员的统计,同时列明不参加检查的原因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已办妥转出本事务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作为未参加人员纳入统计。
(三)各事务所在上报任职资格检查书面材料前,应对2015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portal/page/zckjszl/cpalogi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cicpa2_web/goto/nomsg/DNA_XH/default.shtml) 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全部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如地址、联系电话等),可自行在网上进行修改并作保存操作,无法进行网上修改的,请书面报省注协。事务所对系统中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不予修改,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如影响综合评价排名),由事务所自行负责。
(四)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信息核对,依法对事务所收入所得进行申报,依法对员工纳税代扣代缴,特别是对合伙人(股东)收入及转让所得,要保证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为省注协代管注册会计师,应在2016年3月7日前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1.已离开原事务所尚未加入其他事务所的;
2.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3.尚未办理从已终止的事务所转出的;
4.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六)截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检查期间(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检查前已申请转所除外),省注协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或“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栏已经填满,需要换证的,提交小一寸蓝底照片一张,连同检查材料报送市注协,由市注协统一填写《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需要更换证书汇总表》(附件5)报省注协;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市注协统一收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会员部盖“年检合格章”(具体操作程序另行通知);
(四)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7、83063568、83063569,传真:020-8306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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