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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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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大全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大全

  考点1: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举例说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法律,一般属于法律的后面都是“××法”,(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公司法),当然关键还是看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如果出现国务院制定,那么,就属于行政法规。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这里出现了深证市,关键字哦,属于地方的规定,也就是地方性法规了。

  4.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银行制定的,在中华民族“公司”中,银行视为公司的一个部门,也就是部门规章了。

  考点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分公司)

  (3)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如森林、机器设备)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

  这里重点关注一下科学著作和科学发明。因为这两个常年奔走于选择题中,得拿出来絮叨一下。

  考点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Duang.......注意一下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水岭。10周岁和18周岁,抛开似水年华,再看看这个人是否是个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考虑。

  考点4:法律责任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好了,要飞来一条友情提示啦,因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当然,要熟练掌握无效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考虑合同和单方民事行为。上

  考点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和无效合同对比记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既然是可变更、可撤销,也就是其效果不是绝对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那么,是谁去干这笔变更、撤销的事情呢?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这个时点very important,自行为开始时。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万一这一年就这样飘过去了,咋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2015年教材新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2.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考点5:代理的法律特征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特殊的情况,得记忆一下哈。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行纪合同呢,就不一样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考点6:委托代理

  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

  考点7: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关于它的效力,在其位,谋其政,这个效力得商量一下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这个很关键,也就是这个人本身是没有恶意的,法律想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他,吼吼....

  考点8: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着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考点9:代理权的滥用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解释1】(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2】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1、2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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