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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制度体制改革完善
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存在问题,就当前的设计体制,对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进行了研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注册建筑师制度体制改革完善,欢迎来阅读!
引言
我国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1月正式实行了执业签字制度,目前我国有一支8500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多名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队伍(至1999年6月统计数字)。这项制度从试点起步至今已有6年的时问了,初步建立了一套较高水准的教育、实践、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标准,逐步规范了考试、注册、管理程序和手段。这项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使注册建筑师的名称和执业行为置于法律监督和保护之下;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做法相似,建立了教育评估、职业训练、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一套人才评估体系,明确了注册建筑师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工程设计中的主导作用;实施了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实行了市场准入控制,只有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才能执业,同时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的支持下,建立了建筑学学士学位这~本科专业学位。制定了教育评估的标准和程序,英、美等国派观察员参加,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3所院校建筑系专业通过了认定评估,为我国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建筑教育保证。但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度的建立要有一个较长的完善过程,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入w1D对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必要。
1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透视
1.1注册与职称的矛盾
上下五千年,我国无“建筑师”这一称号,直到本世纪20—30年代,留学生回国后才真正有了我国的开业建筑师。1949年,全国仅有200名中国籍建筑师,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到99年约有12000多个设计单位,职工达80万人,直接从事建筑设计专业人员达60万人以上。建筑院校从60年代的8所增至现在的近80所,每年约有建筑学专业毕业生3000多人,但是,建筑师数量的增加还远远满足不了我国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师数量不足,建筑设计收费低,量大面广的建筑得不到精心设计,无统一的建筑师法,对建筑师无资格、权利、义务的认定,资格的认定,常常是职称评定,“以评为主“,参差不齐。改革开放后,建筑业必须与国际接轨,注册建筑师考试,职业建筑师注册条例等应运而生。应该说,注册建筑师执业有了保障,建筑市场更为完善、规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注册制度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还存在着矛盾,注册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都是对建筑师专业技术的评定,何为重要难于定论。注册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产物,职称评定制度却是计划经济下的做法,二者难于“兼容”。在设计院里,一个高级工程师,如果考不上注册建筑师,就无法签字,反过来,一个建筑师注册了,能签字盖章,那高级职称就不很重要了.而在高等院校,考注册建筑师就失去了意义,那么,建筑教育又如何承担起培养职业建筑师的重任,又如何跟建筑实践相结合。
1.2注册与管理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人建筑设计单位,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囡设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中规定注册证书和注册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但责任既然在院里,注册章理所当然由院里使用。那么院里一些工程盖章不通过注册人员,责任不由注册人员承担,那注册又有什么作用呢。《实施细则》规定等级以上的工程图低,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公章,还须由主持该设汁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注册章,方为有效。否则规划部门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可事实上,该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
注册章由单位统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注册人员的行为,好的方面限制了一些人在外干私活,限制了想跳槽的人,坏的方面剥夺了注册人员对单位项目管理和对工程负责的权利,这难与国际贯例接轨。
1.3责任和权利的矛盾
注册过的与未注册的人员应该在责任、权利、义务上等有本质的区别,注册人员在图纸上盖章,就意味着责任,出r事故要负责,这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设计单位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甚至有的在注册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盖章发图,这样,注册章被无偿使用,也成了一种义务,毕竟一个单位只有几个注册人员,图纸都要盖章。
注册人员在注册的同时还要评职称,因为职称才是真正有效的,工资资金与职称挂钩,那么,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注册又有何实际意义。反之,对有些新成立的事务所,注册证书难得而又昂贵,为了达到审批人员要求,不惜高价买进注册资格证书.人可不来工作。一边是尽义务,一边是明码标价,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新晨范文网
2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正成为全球化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地域,世界各国建筑师对中国的建筑市场虎视眈眈,我国许多开发商和业主也倾心于“老外”,承担很多合作项目的我国设计单位“配角”的地位也越来越表面化,这里我们既要承认实际存在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自身的不足。“攘外则先安内”。
1)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允许设计单位的多样化,大小均可,由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当家,至于组织规模、形式、人员配备、专业设备置等,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做很具体的规定,让设计单位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节,政府部门把好进入市场的“准人关”和设计义务责任关。
2)对设计单位的改革,依具体情况而定,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单位人员、技术力量等探索多种改革的路子,建立一些“名牌”设计院和事务所,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创作才能的人才作用,应允许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的横向联合,学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也可允许成为“个体”职业者,以他们的专长,承担或参加设计项目或提供咨询,而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研究,不必为“养活”事务所而操心。
3)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主要包括市场准人条件(进一步强化注册资格的管理和明确注册师的权利义务),按国际贯例明确注册建筑师的职业范围,特别是设计后期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责任虚当在法规上进一步明确,否则我国的工程质量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4)改革单位资质与个人资质并行的管理体制,逐步由单位资质管理为主转到个人资质管理为主,并在实行执行制度的专业领域内淡化或取消专业职称,强调注册是建筑师执业的生命线。
5)规范设计市场,设计项目不仅有数量上的差异,而且有质量上的差别,对一级注册.二级注册.要在责、权、利上有等级体现,具体地说,哪些工程要一级注册建筑师来设计,哪些工程需甲级设计单位来做,它在收费上有什么保障等等。
总之,注册建筑师制度在我国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设计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正所谓,路途遥遥,任重道远。本文对我国注册建筑师制度作了粗浅的透视和思考,以期同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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