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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建企资质被撤销

时间:2024-11-18 13:00:37 注册建筑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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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建企资质被撤销

  据小编获悉:2017年5月2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201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第二次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92家企业合格,并决定严惩81家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撤回其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于4月26日起一个月内由原发证建设主管部门全部收回。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注意!!2017年资质动态核查已于4月启动。对于资质核查,企业负责人需要知道哪些事项呢?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

  (三)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二、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三)企业验资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6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五)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它有关资料。

  三、核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基本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较好。

  不合格标准: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五、相关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2、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3、此后,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撤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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