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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票据行为练习题
导语: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小编整理了其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多项选择题】
甲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乙背书给丙,并记载如果丙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因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丙背书给不知情的丁,到期丁被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B.丁可以向甲追索
C.丁可以向乙追索
D.丁可以向丙追索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
因丁属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故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享有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乙追索。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因此,丙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可以向丙追索。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姓名
B.收款人姓名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 :
选项D: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关知识点:票据行为定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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