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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汇票背书

时间:2024-09-14 16:55:35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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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汇票背书

  导语: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是中级会计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小编整理了其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同步练习:汇票背书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的汇票的有(  )。

  A.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B.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C.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

  D.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果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出票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汇票无效

  B.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C.保证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保证

  D.背书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 :

  选项C:保证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点:背书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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