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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实务考点,供大家参阅。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14年4月,50岁的徐某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年龄为40岁,而该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2015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答案】C
2.误告年龄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解释】(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按照真实年龄无法承保),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按照真实年龄可以承保),保险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题1·单选题】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日,甲因抢劫抗拒逮捕,被公安干警击毙。此时,甲已缴足18个月保险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
【答案】B
5.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解释】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相关链接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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