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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步骤与思路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中级经济法是最有可能一次通过的科目,因此如果考生一直有在认真复习经济法的话就不要在最后关头放松,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答题思路,帮助大家搞定中级经济法主观题。
一、作出明确的判断
中级经济法的主观题只要判断对了就会给分,主观题当中的判断和客观题当中的判断题不一样,主观题中即使判断错了也是不会倒扣分的,因此不管对错,都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做出判断的时候最好要把话说全,不要只写一个“是”或者“否”,而是要完整的写出判断的话,如果时间不够也要简短的写出判断的话,要让阅卷老师明确的看出你的判断以免不必要的丢分。
二、说明理由
1、标准答案:“根据某某法的规定”等引述性的话语+阐述。这里要注意:引述性的话不作为采分点,所以不用具体到某一条那么细致。
2、变通答案:直接写“根据规定”+阐述也是可以的。
有的考生问:必须一字不差的引述条文吗?其实中级会计师考试并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因此考生并不需要一字不差的引述法律条文,可以适当的变通,但是不管怎么变通都应该把关键词搞清楚,只要关键词交代清楚了照样可以得分。如果关键词写错了,引述内容写得再漂亮也是不给分的。
还有考生疑问:如果条文根本就不会背,无法引述条文的内容怎么办?这样可以退而求其次,适当的运用“胡同语言”进行变通,把意思说得差不多,只要关键词说清楚了也是会给分的。
三、主观题的三个模式
1、推荐模式:判断+条文
此模式最省时间,得分率也会很高,条文不必一字不差的引述。
2、不得已模式:判断+具体分析
如果条文根本不会引述,那么就采用此种方式,只要针对关键词做了具体分析,也是会获得一定的分数的。
3、最优模式:判断+条文+具体分析
此模式的好处是双保险,缺点是时间可能会比较紧张,容易过分的浪费时间,影响下面的题目的解答。
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还是采取两步走的推荐模式,如果把整个试卷都做完了还有足够的时间,那么可以回过头来慢慢的往上加具体分析。
中级会计考试冲刺阶段已经开始,希望大家拿出冲刺的气势,对自己多些信心多些耐心,不轻易放弃每一个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家胜利凯旋。
经济法基础简答题归纳
1、《会计法》对账本位币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计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由哪些?
答:⑴两者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⑵两者作用范围不同⑶表现方式不同⑷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3、空头支票银行处罚5%供货方赔偿2%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织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由哪些?
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会计人员应当遵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有:
答:⑴爱岗敬业。其基本要求是: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⑵诚实守信。其基本要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⑶廉洁自律。其基本要求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⑷客观公正。其基本要求是: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独立性。
⑸坚持准则。其基本要求是: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⑹提高技能。其基本要求是: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⑺参与管理。其基本要求是: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是管理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⑻强化服务。其基本要求是: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6、《会计法》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⑵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①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开机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7、简述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答:⑴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得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⑵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除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8、我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出去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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