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具体合同

时间:2024-06-20 19:10:0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具体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供用水、供川气、供川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顶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末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末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米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优先权。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兴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问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lI}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入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赂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众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赘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认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具体合同】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预算管理职权08-03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解析07-04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解析07-3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06-26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支票10-09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10-25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05-27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题及解析09-22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05-19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答案及解析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