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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合同的解除

时间:2024-10-09 08:55:5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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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合同的解除

  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合同的解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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