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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免责事由

时间:2024-06-29 23:26:31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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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免责事由

  中级会计师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免责事由,希望大家喜欢!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

  一、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贷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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