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时间:2024-10-14 05:16:28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汀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仟的情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06-26

2017中级会计师《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考点08-01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支票10-09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10-25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05-27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05-19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预算管理职权08-03

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06-09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提分试题08-31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法定解除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