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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时间:2024-08-12 01:50:43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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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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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组成

  (1)人数:5-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3.通知

  (1)定期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召开条件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董事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8.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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