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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时间:2024-06-17 17:13:5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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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欢迎大家阅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分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i当然退伙和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老赵生了个女儿);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老赵要去月球旅游);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取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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