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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时间:2024-06-26 08:03:0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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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供大家参考借鉴。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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