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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强化考点:应当征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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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征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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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收入总额
【知识点】:应当征税的收入
第二节收入总额
应当征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如在10日内付款给予5%的折扣,在30日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即属于现金折扣。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2015年综合题)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某企业为了推广自产的新型洗涤剂,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凡购买一件售价40元(不含税)的新型洗涤剂,附赠一瓶原价10元(不含税)的自产洗洁精。在本题中:(1)站在增值税的角度,纳税人将自产的洗洁精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40+10)×17%;
(2)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应确认每件洗涤剂销售收入=40×40÷(40+10)=32(元);应确认每瓶洗洁精销售收入=40×10÷(40+10)=8(元)。
表7-2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预收款 | 发出商品时 |
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商业折扣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
现金折扣 | (1)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以旧换新 | (1)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售后回购 |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2)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购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收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案】B
【例题·单选题】2015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产品200件,不含税单价0.1万元,并于5月10日取得了全部产品销售额20万元。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发出产品120件,6月25日发出产品80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日期及金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2015年5月6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B.2015年5月1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C.2015年5月2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
D.2015年6月25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答案】C
【解析】(1)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2015年5月2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2015年6月25日应确认销售收入8万元。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乙公司的股东,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占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8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的公允价格为5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 )万元。
A.120
B.180
C.200
D.300
【答案】D
【解析】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200=300(万元),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某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一批材料,取得捐赠方按市场价格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该企业委托某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该批材料运回,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万元。
在本案中:(1)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0+17=117(万元);(2)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17+1.10=18.10(万元);(3)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10=110(万元)。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收到货款或索取货款凭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被投资企业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投资企业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相应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选项C: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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