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百分网手机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定金

时间:2020-08-24 17:14:2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定金

  导读:虽然备考的过程分会很艰辛,但是希望我们可以终有一天笑看着一切。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定金,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定金

  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例题·判断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答案】×

  【解析】(1)乙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2)甲已经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买卖合同依据实际履行原则已经生效。

  5.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定金】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定金考点09-30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外汇10-04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保证10-04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经济仲裁10-04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试题09-3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练习09-19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10-04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留置权10-03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算编制09-30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