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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时间:2024-10-21 09:58:26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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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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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考点】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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