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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的登记管

时间:2024-08-14 02:34:33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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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公司的登记管

  导读:在寻求真理的长河中,唯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奋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公司的登记管,供大家参考。

《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公司的登记管

  【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45日后”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提供担保

  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决议,关键看提供担保的对象:

提供担保的对象

担保限制条件

他人

(1)“二选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或者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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